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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区域杂物引发火灾 物业被判承担50%责任

2016-11-26    来源:    作者:  浏览次数:3717

公共区域杂物引发火灾 物业被判承担50%责任

来源:北京日报时间:2016-11-25 01:00

导读:公共区域杂物引发火灾 物业被判承担50%责任,堆放在小区住宅楼公共区域内的杂物引发火灾,造成同楼住户被烧伤,物业公司和杂物主人被判共同承担百余万元的赔偿。

  堆放在小区住宅楼公共区域内的杂物引发火灾,造成同楼住户被烧伤,物业公司和杂物主人被判共同承担百余万元的赔偿。
 
  2011年5月27日1时30分,某小区楼房三层敞开式公共杂物间发生火灾。火灾发生后,住在六层的郝某和张某冲出房门沿楼梯下行逃生。郝某被诊断为烧伤35%,十级伤残;张某被诊断为烧伤65%,六级伤残。此后,郝某和张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及三层的五家住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。
 
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层住户在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是导致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原因,该层住户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同时,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,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四家住户共同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物业公司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合计赔偿郝某和张某约108万元。
 
  判决后,物业公司及两家住户提起上诉,称自己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,且表示郝某和张某逃生方式不当,应自担部分损失。市三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了物业公司及两家住户的上诉请求。
 
  市三中院法官解释,本案中,物业公司仅张贴通知督促业主清理杂物,并没有真正实施清理行为,明显怠于履行公共区域的管理职责,故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该楼三层住户中有四户在公共杂物间长期放置物品,致使杂物引发火灾事故,故在公共杂物间放置物品的住户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郝某、张某选择冲出房门并沿楼梯下行的逃生方式虽不明智,但不能就此认定郝某、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,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和两家住户的上诉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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